法律文书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作者:匿名 日期:2016/09/09

建议条款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

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语言为[ ] (选择语言)。”

注︰

* 可约定可不约定

按 UNCITRAL 规则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争执或索偿,或违约、合同的终止或

有效无效,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但可作下述修改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

注︰

* 如果用三名仲裁员,这句话需要修改。

如果仲裁使用的语言有可能成为问题,在合同中写入下面一句话亦可能有所帮

助: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本地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