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开启了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内地执业的试点工作。
根据该文件,累计具有五年以上律师职业经历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再次培训考核通过后,可以申领广东省司法厅办法的律师执业证书。获得该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