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某香港公司与某上海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向该上海公司出售铁矿石。2017年7月,合同基本履行完毕,但上海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的2%尾款,香港公司虽在收款期限届至后多次催促,但上海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9月6日,李新立律师受托追索欠款,李律师经分析后认为非诉解决的可能性很大,遂向上海公司发出措辞温和的律师函,督促付款。函发后,李律师多次电话和电邮与对方沟通,也解决对方在付款问题上的法律障碍,上海公司最终于9月30日向香港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客户追索了一年多没有效果,这次李律师用了不到一个月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