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系香港公司,被告系韩国公司。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招揽订单,并由此获得代理费作为报酬。但在原告促成多个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订单后,被告拒绝付款。代理律师基于被告在中国上海及南通存在子公司的事实,认为上海浦东法院和南通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于2023年下半年先后向两地法院起诉,但法院都已没有以股权作为管辖依据的先例拒绝立案。2024年1月1日修订版《民事诉讼法》生效,律师依据修订的267条,成功说服上海浦东法院立案。被告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内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了被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在管辖权问题明确后,李新立律师团队积极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探讨和解的可能性。基于被告股权在中国境内的现实情况,经过多轮细致的谈判,律师团队成功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最佳报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