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

安徽某电子公司诉台湾某货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案

作者: 本站小编 日期:2024/02/21

2015年4月,安徽某电子公司(原告)通过台湾某货运公司(被告)运输一集装箱的货物到俄罗斯。双方约定采用电放提单方式,放货前须原告同意。后货物到港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货放掉。原告因无法收到货款要求被告赔偿,因索赔遭拒,原告于2015年7月委托李新立律师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起诉后,考虑到执行的困难,李律师代表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2016年3月,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达成和解,最终赔偿了原告大部分损失。原告对此非常满意。

【(2015)沪海法商初字2253号】